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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制防、联防综合体系不断发力——我省人事考试“反作弊”安全网越扎越牢

2019-10-01 15:40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黄冈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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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9月,我省今年人事考试迎来“高峰”。日前从省人事考试院获悉,全年的23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15项都将在9月至12月之间举行。

  考试的“含金量”越高,应试者“铤而走险”作弊的几率也就越大。据省人事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人事考试安全风险防控,我省始终坚持教育监督结合,多重防范并举,联合部门共管,强化落实责任制、延伸完善责任链,不断巩固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和联防的综合立体考试安全防控体系,“反作弊”安全网越扎越牢。

  考前 为试卷流转扎牢“保密网”

  “在人事考试领域,部分建筑师类、执业药师等资格考试是考试作弊的多发区。”据省人事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危害日益严重,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刻不容缓。

  在我省人事考试领域,防作弊体系在开考前的报名环节便已密集部署。

  在报名审核的过程中,首先实行交叉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资格条件,考试主办机构审核信息真伪,通过“学历认证书”验证学历。其次,实行双重审核,考前由业务处室一审,考后发证由综合部门二次复审。

  试卷流转环节,是防范考试安全风险的重中之重。

  在我省临考准备环节,试卷将在专业密网防盗保密室存放,双门、双锁保管,防盗门、防盗网双重防护,电子和机械双重门禁进行把控,视频监控24小时监视。

  对于试卷接受、保管和分发,我省实行双人、双管、双控、双清双发、双责,考场备考始终逐点教育培训监考人员,拉网式监察考务准备工作,不以信任代替监督,不留监督死角,不断加强监督网络和内控机制。

  考中 让各类作弊“无处落脚”

  考试实施环节,始终落实双人监考,双体监督(考试机构巡视、考点单位流动监察),多人监管(流动监考和院方巡考)。

  对于考生,统一划定专门区域或指定专门设施存放随身物品,统一制作专门信封封存考生手机,统一印制专门草稿纸供考生使用,统一定制专属用具供考生答题,购置更新专门设备进行通信信号屏蔽,以有效防范夹带、传递、抄袭、信息发送等作弊行为。

  同时,省人事考试院还运用“大数据”分析,以考点为单位,跟踪分析筛查出的异常报考人员名单,对重点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关注其考场应试行为,对考场楼栋隐蔽部位加大巡查力度和频度,让考试作弊行为无处落脚。

  近年来,由于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研制出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专门用于考试作弊,作弊信息传递已不仅限于传统通信,违禁电子设备防范成为管控安全风险的“难中之难”。

  对此,我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防优势。在全年全面实行入场安全检查扫描的同时,由省人事考试院联系无委会、知名高校、相关科研院所等技术力量,针对各项考试题型的不同特点,更新和租用现有高科技装备、特种车辆现场实施干扰、屏蔽、截获和追踪,有效中止高科技作弊行为。

  2017年以来,省人事考试院加大“技防”投入,先后投入300余万元,分批购置了新型屏蔽仪、金属探测器、数传信息阻断设备等新型防作弊设备2340台套。同3所高校共建了344个带有视频监控功能的标准化考场,加强同防考试作弊机构的合作,累计截获助考机构发射的作弊信号11636条,清除考生手中作弊接收器接收的信息9436条,将大批高科技作弊信息隔绝在考场之外。

  考后 对违规违纪人员“联合惩戒”

  考试结束了,作弊能为就不会再被发现了么?答案是:“NO!”

  省人事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严惩作弊违纪行为,在考后,还有一项技术手段叫“雷同卷检测”。对于考生而言,若因作弊行为被甄别为雷同答卷(含抄袭和被抄袭),将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2018年,我省就处理了事后认定雷同卷的考生36人。

  同时,为了压实考点责任,我省还建立了对市州及考点学校考风考纪的通报机制。2018年,全省对考试雷同率较高的三个市州进行了约谈、通报,对其年度评先资格一票否决。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试中,发生严重作弊情形的考点暂停了其公务员考点资格。

  除此之前,我省对于考试作弊行为,还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从2018年起,对国家组织的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省人事考试机构处置的违纪违规人员,按违纪类别实行分类通报,对党员身份的违纪违规考生,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其党纪处分,加大违纪惩处震慑力度。

  据省人事考试院统计,自2017年以来,我省认定和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3683人次。按照考试类别分,资格考试3500人次、招录考试183人次;按违纪违规情形分,一般违纪违规行为1737人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1822人次,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124人次,分别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5年)、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的处理。

  与此同时,我省坚决重拳打击作弊行为,在2018年的一级建造师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省人事考试院与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全力配合,提供线索200余条,抓获两个作弊团伙和作弊嫌疑人近20人。

  一组数据能充分说明我省从严治考的成效。以建造师资格考试为代表的考试国家检测雷同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该项考试雷同率逐年大幅下降,今年同比降幅达到65%。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中,雷同答卷人数也在逐年下降,从2015年的114人,下降到了今年的18人。

  省人事考试院自2004年12月26日成立以来,共组织实施各类人事考试人数达457万人次、959万科次,承担社会委托考试服务累计达到400多家,社会效益、人才效益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几年,我省资格考试参考规模及增长。

  2016年,完成41项,全省报名总人数308956人,同比增加25860人,增幅9.13%;全省报考总科数783542科,同比增加18655科,增幅2.44%。

  2017年,完成42项,全省报名总人数294312人,可比增加11390人,增幅4.21%;全省报考总科数820538科,可比增加36996科,增幅4.72%。

  2018年,完成42项,全省报名总人数355312人,可比增加61000人,增幅20.73%;全省报考总科数984082科,可比增加163544科,增幅19.93%。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省人事考试院针对“考试作弊”发布九大提醒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了强力支撑。

  9月3日,为进一步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日前,省人事考试院针对人事考试实际情况,围绕该《解释》进行解读,向我省考生发布九大提醒。

  (一)资格考试同样受《刑法》保护

  【解读】省人事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明确了高考、公务员、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等4类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提醒】切莫起心动念或临时起意产生作弊行为,否则,接下来的一切行为都会为“量刑”作“贡献”。

  (二)六类作弊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解读】《解释》根据六类情形的界定,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考试类型界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后果界定。《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界定。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地域范围界定。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标准界定。《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界定。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提醒】不要购买任何电子器材参与作弊,否则,一不小心很可能会与“参与组织”、“集体作弊”、“情节严重”等有了关联。

  (三)作弊器材认定标准更明晰

  【解读】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涉及专用问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作弊器材”。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提醒】对于作弊器材,将注重“事实认定”,而非“鉴定”。

  (四)开考前被查处属于“既遂”

  【解读】《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提醒】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五)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无法逃罪

  【解读】《解释》明确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同时,涉及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具体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提醒】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既不能免罪也无法逃罪,切不要“以身试法”!

  (六)“当枪手”和“请枪手”均为刑事犯罪

  【解读】《解释》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

  【警示】“帮人”需理智,切莫“害人又误已”!

  (七)考试作弊可能涉及多项罪名

  【解读】《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适用“数罪并罚”,考试作弊行为可能涉及多项罪名,比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适用“数罪并罚”且从重定罪处罚。

  【提醒】一个考试作弊行为可能会招致“数罪并罚”,结局就是“罪加一等”。

  (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限于“法定国考

  【解读】虽然有些罪名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

  《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他刑事罪名还很多,切莫“心存侥幸”!

  (九)考试作弊将面临职业禁止

  【解读】考试作弊,面临的将是身心受累、精神受压、经济受罚、职业受禁……

  《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规则。对于考试作弊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相关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提醒】成功之路千万条,诚信应考第一条!考试作弊,人生将“无法偿付”!

    (编辑:红安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