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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申论热点:个人破产立法,拯救诚实的不幸者

2020-06-19 14:49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黄冈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市场经济的运转依靠法制,完善的法律环境,有利于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锐意推进,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体现。

  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随后,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实现了破冰之旅。如今,深圳率先对“个人破产”立法,迈出了一大步,将个人破产由试点推进到地方立法阶段,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从而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提高个人破产裁决效率,为个人创业失败者托底,助其剥离债务、重整旗鼓,以促进市场资源重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创新创业异常活跃,市场交换频繁,债务关系复杂多变,部分个人经营者失败后,面临着资产清盘、债务追讨等事务,牵涉到很多的利益纠纷,常常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由于此前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在出现债务危机时,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甚至家庭也要承受事实上的连带责任,难以摆脱债务困境,无法东山再起,不利于创业发展。

  市场变化莫测,成功与失败往往只是一线之隔,每天都有大量的创业者诞生,同时也有众多经营者失败退出市场,这本身就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个人创业是一种时代潮流,也是创造财富,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但风险与收益并存,创业者不可避免面临失败、挫折的挑战,甚或因此而负债累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利用个人破产法让创业者甩掉债务包袱,从头再来,乃是市场经济下对失败者的宽容,以及司法救济。

  之前,个人债务的清算、追偿很麻烦,往往彼此纠缠不清,甚至于诉诸暴力手段,造成悲剧事件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在个人破产立法后,则就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流程,遵循严谨的破产条件,依法清偿债务、破产免责,有利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各地有很多“老赖”,其中部分“老赖”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多生抱怨,令信用制度的效力打折扣。个人破产制度可解决这部分“老赖”的问题,解除债权关系后,债务人承担信用惩戒,被限制高消费等,从而促进大众诚实守信。

  至于有人试图钻个人破产法的空子,采取恶意逃债、财产转移、虚假破产等行为,则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深圳立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追溯制度,针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从而堵住恶意逃债的空间。(via红网)

  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契合潮流有深

  无论个人破产案件还是个人破产事件,都非新鲜事物,公众早有耳闻。去年2月,最高法有关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更是明确提出,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

  尽管如此,深圳率先在全国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仍有较高关注度,人们不仅感受到深圳在改革征程中先行先试的气质,更对这一立法设计充满了想象空间。比如,有网友发问,这是“老赖”们的救赎还是狂欢?还有人问,欠债不还是不是可以松了口气?更有人担心,难道欠债不还,还有法律保护伞?那些认为对个人破产立法是保护“老赖”,显然是一种误读。

  稍加打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有关条款便知,这种立法安排极具时代特色,特别与深圳自身特点息息相关。据报道,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从这个角度看,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确是维护有关商事主体的权益。但这种维护不是袒护,而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同时,没有健全的个人破产机制,债务像大山一样压在他们身上,他们根本就没有自生能力,更谈不上通过自救来还债。

  企业可破产,个人为何不能破产?商事主体遭遇不可抗的市场风险,如果获得相应的破产保护,能够实现市场退出和再生,有利无害,或者说利大于弊。故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确能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可谓一举多得。

  当然,有个前提是这种市场主体必须是“诚实而不幸”。如果浑水摸鱼,甚至故意通过个人破产来敛财,逃避责任,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万万不可。事实上,法律也不允许这么做,何况监管部门不是吃素的,司法机关更不会无视。

  同时应看到,即便实施了个人破产,也不等于当事人就可自我放飞、尽情放纵。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旅游,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等,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9条规定。换言之,即便成功申请了个人破产,该受的限还得受,该尽的责还得尽,该履行的义务还得履行,并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申请破产后就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胡吃海喝高消费谁都管不着。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宜早不宜迟。诚如有关专家所称,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内在要求,自由加法制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公司主体可以破产退出市场,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这是对诚意经营者的一种司法救济,是社会司法文明的提升,是宽容失败的法律保障。(via羊城晚报)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逐渐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为了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让诚实的债务人获得经济再生,个人破产制度应运而生。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期待深圳市尽快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并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让“诚实但不幸者”能甩掉包袱,从容翻开人生新的一页。

    (编辑:麻城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