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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师公基督学1000题第二节 民法33

2021-03-19 11:05 湖北教师招聘 https://hb.huatu.com/湖北教师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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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监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小学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学校
B.甲和乙离婚后甲获得了儿子丙的抚养权乙依然是丙的监护人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甲、乙之子丙6周岁甲乙离婚后都不想担任丙的监护人,丙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人








33.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因此A项错
误,即便上学期间,监护责任并没有转移到了学校。B项正确,监护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终止。C项错误,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爷爷无权在父母一方健在情况下要求监护权。D项错误,不愿意不是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理由,除非不存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编辑:黄梅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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