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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4-10-23 15:53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黄冈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黄冈华图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许可;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第三种情况: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编辑:黄冈华图)